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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575154号“寻蜜酷麦雪冰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29: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672号
申请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付晶晶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9日对第43575154号“寻蜜酷麦雪冰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享有较高知名度的第7975886号“蜜雪冰城”商标、第16610048号“蜜雪冰城”商标、第19326166号“蜜雪冰城及图”商标、第19326202号“蜜雪冰城及图”商标、第19326295号“蜜雪冰城”商标、第25746524号“蜜雪冰城MIXUE及图”商标、第26997528号“蜜雪冰城及图”商标、第29035726号“蜜雪冰城since1997.冰淇淋与茶及图”商标、第29045507号“蜜雪冰城及图”商标、第33310097号“蜜雪冰城”商标、第42490534号“蜜雪冰城始于1997.冰淇淋与茶及图”商标、第42495153号“蜜雪冰城及图”商标、第42501085号“蜜雪冰城及图”商标、第42505135号“蜜雪冰城及图”商标、第42517893号“蜜雪冰城始于1997.冰淇淋与茶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地域且存在其他关系,基于申请人及“蜜雪冰城”系列引证商标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事实,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存在,仍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三、被申请人没有真实的使用目的,无正当理由注册大量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五、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所述,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三至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裁定无效宣告争议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申请人名称变更信息;
2、引证商标信息及变更证明;
3、类似情形案件;
4、部分申请人及“蜜雪冰城”系列商标荣誉证书;
5、“蜜雪冰城”系列商标品牌行业排名、品牌相关媒体报道、特许经营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图片;
6、部分申请人“蜜雪冰城”系列商标的其他维权成功的决定书及裁定书;
7、部分侵犯“蜜雪冰城”系列商标权的行政查处资料;
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4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原汁;水(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软饮料;能量饮料;植物饮料;豆类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9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十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五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初审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饮料香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民法典》第三条至第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五虽已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寻蜜酷麦雪冰城”,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显著识别文字“蜜雪冰城”,且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蜜雪冰城”系列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亦是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各引证商标均为已注册商标,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除代理、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而注册争议商标之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主张亦未举证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
本条所规定的“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均为已核准注册商标。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六、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七、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它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寻蜜酷麦雪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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