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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68659号“CAFE MOUNTA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30:42关于国际注册第1568659号“CAFE MOUNTAI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886号
申请人:爱利特黄金(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JOHN WILLIAMS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1日对第1568659号“CAFE MOUNTA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219532号“咖啡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案件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关于可比可系列咖啡的介绍;2、京东平台销售信息;3、宣传报道;4、引证商标相关信息;5、英文词典翻译、法语翻译;6、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全豆焙炒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意式面食和面条;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巧克力;冰淇淋;果汁刨冰和其他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调味料;辛香料;腌制香草;醋;沙司和其他调味品;冰(冻结的水)商品上。专用期限自2020年11月16日至2030年11月16日。
2、引证商标由爱利特黄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提出申请注册,于2017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等商品上。2022年6月6日转让至爱利特黄金(上海)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截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CAFE”可译为“咖啡馆”,“MOUNTAIN”可译为“山”,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全豆焙炒咖啡、可可和咖啡代用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咖啡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咖啡、全豆焙炒咖啡、可可和咖啡代用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米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米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咖啡、全豆焙炒咖啡、可可和咖啡代用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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