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8824658号“丫酷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41: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520号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楠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对第48824658号“丫酷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3402954号“鸭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明显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驰名商标批复、审计报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宣传使用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1年4月7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6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荷花庄”、“荷花鸭”、“荷花王国”、“荷花王”、“荷花菜”等“荷花”系列商标以及“楚香帅”、“洪七公叫花”、“洪泽湖”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前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在呼叫方面相同,两商标构成近似标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具有较强显著性,被申请人未对该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难谓巧合。且根据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与知名品牌或影视人物角色名称等相同或高度近似。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三、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丫酷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