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0216009号“ESORAMAN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53:4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058号
申请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伊纱曼妮(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对第60216009号“ESORAMAN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793692号“ARMA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18类和第25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833727号“阿玛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第18类和第25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833734号“ARMANI”商标(以下称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五)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及第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箱子及旅行袋等商品上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与申请人相关,对申请人的驰名商标造成损害,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损失,同时容易淡化申请人“ARMANI”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摹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乔治·阿玛尼先生介绍、“阿玛尼”品牌介绍;2、申请人专柜信息、销售申请人商品的电商网站;3、阿玛尼与明星合作资料与报告、国内杂志刊登的广告、社交网络上的宣传、网站报道;4、申请人鹰图形商标及副线品牌的相关网页介绍信息;5、申请人商标为关键字的百度搜索结果;6、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7、申请人品牌排名情况;8、在先案件裁定书、判决书等;9、申请人年度报告;10、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11、被申请人官网、淘宝店铺、京东店铺、微信公众号页面;12、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4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4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10月17日,该商标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
引证商标二至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等商品、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已获准注册,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以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据审理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其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申请人主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服装、鞋、帽、皮革及人造皮革、箱子及旅行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差别明显,商品跨类较大,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ESORAMANI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