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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209837号“MAISON LOSTE DEPUIS 1866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54:22关于第52209837号“MAISON LOSTE DEPUIS
1866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076号
申请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圣尼古拉斯大萨尔瓦诺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9日对第52209837号“MAISON LOSTE DEPUIS 1866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其“乐虎及图”商标通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很高的知名度。二、申请人的第16423175、 35307771号图形商标、第35823818号“乐虎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功能饮料、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已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争议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三、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等法律之规定,认定引证商标一至三为驰名商标,并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企业信息、年度报告、荣誉证明、各类证书、宣传及使用材料(如活动照片、广告统计报告、广告照片、广告合同等)、其它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三、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在引证商标申请注册前便已投入实际使用,其注册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相关商标的在先判例。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一致,并提交了申请人名下其它“乐虎及图”系列商标的商标档案。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被核准注册在第29类“肉;家禽肉;肉汁;猪肉食品;盐腌肉;风肠;火腿;血肠;肉罐头;猪肉;肉冻;肝酱;食用油;食用油脂;鱼(非活);鱼罐头;猎物(非活);以肉为主的预先准备好的菜;包装好的肉;熟肉制品;速冻方便菜肴”商品上(见第1801期《商标公告》),专用期至2031年。
2、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在第32类“植物饮料;果汁”等商品上,现处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申请人在案证据虽可体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功能饮料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仍未能就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引证商标在相关商品上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宣传、市场占有率、所获荣誉等情况充分举证,故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达驰名程度。同时,争议商标中的“MAISON LOSTE DEPUIS 1866”文字作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能够使得相关公众对双方商标加以区分,而争议商标核定的肉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主要使用的功能饮料等商品之间差异明显,且关联性较弱。在此情形下,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因《商标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王阳
雷蕾
2023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