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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864466号“罗美特FlowmeteK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55:29关于第46864466号“罗美特FlowmeteK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689号
申请人:罗美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2日对第46864466号“罗美特FlowmeteK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5157939号“罗美特”商标,第8948785号“ROMET及图”商标,第5868779、3079832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2、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在中国的代理经销商,未经申请人授权,明知申请人“ROMET”/“罗美特”商标的存在以自己名义注册争议商标。3、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在先商号权的抄袭和摹仿。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在先案件裁定书和判决书;
3、上海众德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4、罗美特(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官网介绍;
5、申请人与上海众德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韩冬的来函信息;
6、上海众德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罗美特国际有限公司签署的代理经销协议及翻译件;
7、被申请人公司网站主页上的公司介绍及相关页面截图公证认证件;
8、罗美特有限公司、罗美特国际有限公司、MIRT INVESTMENT主体资格证明及其中文翻译;
9、ROMET商标转让文件及中文翻译;
10、罗美特(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披露2014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公证认证件;
11、申请人2018-2020年度报告;
12、申请人版权登记证明;
13、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无法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系其中国的代理经销商。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3、申请人称“ROMET”是其商号, 其对应中文为“罗美特”,以此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的观点不成立。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4、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申请人作品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5、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6、被申请人第10683404、10667907号商标在无效宣告案中已被决定维持注册。7、引证商标二已无效。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经营销售、参加展会、广告宣传等商标使用证据;
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3、被申请人产品图片;
4、其他相关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罗美特(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时间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煤气表、计量仪表、成套电气校验装置、计数器、温度指示计、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高温计、气压表、测量装置、密度计、气体检测仪、测量器械和仪器、气体压力指示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非医用诊断设备、高压压力表、水表、热调节装置、阀门压力指示栓、测力计、压力计、测压仪器”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煤气表”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
4、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四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煤气表、天然气仪表、检定和测试设备、钟罩检定设备、动态温度压力测试系统、气压表、测量装置、密度计、气体检测仪、测量器械和仪器、压力显示器、仪表元件和仪表专用材料、计算机软件、成套电气检验装置、非医用诊断设备、非医用测试仪”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5、我局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明,上海众德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股东。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对争议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调整的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显著识别部分、构图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标志。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汉字“罗美特”与引证商标一“罗美特”文字构成相同。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代理经销商上海众德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股东,被申请人在其网站及对外宣传资料中也对各方合作关系有明确自述,且被申请人亦用“罗美特”作为申请人字号“ROMET”的中译文。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亦更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五条适用于保护未注册商标,申请人在本案中援引该条款内容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指向其已经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有关权利冲突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不适用该第十五条。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在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先使用中文字号“罗美特”并已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该项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另称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但本案争议商标图形部分在设计细节及部分独创性内容上与申请人在先作品尚有一定差异,二者尚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因此,本案亦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综上所述,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
五、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上述总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罗美特FlowmeteK及图 商标 罗美特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