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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704317号“H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55:3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87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亚丹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浦江奥德锐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704317号“H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2164号决定,于2022年06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浦江奥德锐贸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于2018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11日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浦江奥德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销售合同及发票、商品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金属锁(非电)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钥匙、金属锁(非电)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市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第6类核定商品上进行任何实质性使用。被申请人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未交换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不认同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并请求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注册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撤销案卷进行了调阅,被申请人在上述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2、采购合同及发票;3、产品及外包装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主要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不能证明其在市场上实际销售了附有复审商标的商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7月1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家具用金属附件、金属铰链、金属门把手、钥匙、金属锁(非电)、保险柜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11日指定期间是否在钥匙、金属锁(非电)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被申请人授权苏州万盛亿五金锁具有限公司使用其复审商标,使用期限自2017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7日止。证据2采购合同显示复审商标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内向青岛三链锁业有限公司销售了附有复审商标的锁体商品,在案附有销售发票予以佐证。综合以上证据结合证据3产品图片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被许可人于2018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11日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金属锁(非电)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钥匙复审商品与金属锁(非电)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钥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