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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399886号“韩农爱恋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01:0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597号
申请人:韩农(黑龙江)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黑龙江省爱利思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2日对第52399886号“韩农爱恋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韩农(黑龙江)化工有限公司与关联公司山东韩农化学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授权使用许可合同》,山东韩农化学有限公司将第4956451号“韩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授权给申请人使用。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3、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韩农”字号的抄袭,摹仿和恶意注册,其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字号权。4、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属于同业竞争者,并具有密切的地缘关系。被申请人采取复制、抄袭、摹仿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关联关系证明;
2、《商标授权使用合同书》;
3、商业合同;
4、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对“韩农”一词不享有在先商标权利。2、“韩农”并非由引证商标所有人所独有,且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3、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4、被申请人出于实际经营使用所需申请注册商标,并无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犯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字号权。5、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爱利思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除草剂、杀螨剂、杀虫剂、灭微生物剂、除莠剂、杀寄生虫剂、土壤消毒制剂、防虫喷雾剂、灭虫卵剂”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害虫剂、灭干朽真菌制剂、灭微生物剂、杀昆虫剂、驱昆虫剂、治小麦枯萎病(黑穗病)的化学制剂、土壤消毒剂、杀寄生虫剂、杀螨剂”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为山东韩农化学有限公司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须为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证据2山东韩农化学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可以证明申请人是引证商标的利害关系人。我局对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在先商标权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灭微生物剂、杀虫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灭微生物剂、杀螨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部分“韩农”与引证商标“韩农”文字构成相同,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适用于保护未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具体理由及事实均指向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本案情形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因此,我局对其有关理由不予支持。
三、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该字号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主张的“韩农”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字号权的损害。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对此我局认为,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相关规定再行审理。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庞婷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韩农爱恋稻 商标 韩农(黑龙江)化工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