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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098602号“帮帛适BANGBOS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01: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089号
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林红兰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4日对第35098602号“帮帛适BANGBOS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类的第54827572号“HUGO BOSS”商标、国际注册第978561号“HUGO BOSS”商标、国际注册第550975号“BOSS HUGO BOSS”商标、第8829164号“BOSSSUNWE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257001号“BOSS”商标、第1076982号“BOSS”商标、国际注册第773035号“BOS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至七)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驰名商标“BOSS”的摹仿,必然误导相关公众,造成消费者混淆,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损。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多件商标,涵盖多个关联性极弱的类别,超出企业正常经营所需,属于非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的情形。并且,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多件商标均是对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的抄袭、摹仿,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引证商标及其他商标档案信息;2、专卖店列表、年度审计报告、中文在线商店网页;3、申请人“BOSS”系列品牌的宣传报道、举办活动的证明材料;4、相关在先案例;5、申请人商标知名度受保护记录;6、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关信息、商标注册信息及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7月2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纸巾;印刷品;书籍;印刷出版物;平版印刷工艺品;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书写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于2021年3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品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二至七领土延伸至中国的时间或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至七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0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在2013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根据查明事实2,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该商标对争议商标并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的注册障碍。
争议商标由汉字“帮帛适”、英文“BANGBOSS”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包含的显著识别字母“BOSS”在字母构成、 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书写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纸、钢笔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密切,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经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条款。
三、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相关实体性规定。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帮帛适BANGBO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