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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384600号“顾家美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04: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641号
申请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顾洪方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22384600号“顾家美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151892号“顾家 KUKa”商标、第8072324号“顾家”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顾家 KUKA”曾于201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三、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对“顾家”享有的在先商号权、股票名称权。四、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仿冒申请人的故意性。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驰名商标认定文件、荣誉证书、行业排名证明、认证证书、发展历程简述、广告宣传资料、媒体报道、营销类合同及凭证、在先案例、其余证明材料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2022年12月6日第181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6日申请注册,2018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家养宠物用床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8年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沙发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2014年,我局在案件管理程序中确认申请人在第20类家具、沙发、茶几商品上注册的“顾家 KUKa”商标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顾家美巢”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顾家”,且整体未形成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属于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家养宠物用床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沙发等商品在销售渠道、销售方式、销售场所等方面一致或存在密切的联系。且根据查明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申请人的“顾家 KUKa”商标使用在家具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与申请人主张的股票名称亦具有一定区别,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股票名称相联系,致使相关公众混淆服务来源从而损害申请人的企业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
三、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顾家美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