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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468776号“菲尔宝仕FREEBOS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04:4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769号
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合肥百朝盛世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对第25468776号“菲尔宝仕FREEBOS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BOSS”系列商标在中国经营使用近30年,已经在中国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国际注册第606620号“BOSS HUGO 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76645号“HUGO 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141893号“BOSS HUGO 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反复抢注申请人“BOSS”系列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及“BOSS”品牌良好商誉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被申请人反复抢注申请人“BOSS”系列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并且,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并以此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极大地占用并浪费公共资源,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信息;
2、BOSS品牌在中国大陆的专卖店列表;
3、雨果博斯(上海)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
4、国家图书馆以“BOSS”为关键词检索到的报道的列表、检索报告以及1998年至2000年的部分报道;
5、国家图书馆以“BOSS服装”为关键词检索到的报道的列表、检索报告以及2000年至1013年的部分报道;
6、国内外媒体对众多明星代言或参加BOSS系列品牌宣传活动的报道、照片;
7、BOSS系列品牌赞助2012年BMW高尔夫大师赛的宣传海报;
8、国内媒体对BOSS系列品牌赞助当代艺术活动的报道;
9、互联网对BOSS系列品牌儿童慈善事业的报道与介绍;
10、胡润研究院《2015至尚优品——中国千万富豪品牌倾向报告》;
11、雨果博斯集团BOSS系列品牌获得的国际奖项及认定;
12、1999年、2000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及《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通知》;
13、《中国工商报》题为“商标侵权十大典型案件”的报道;
14、2010年5月《中华商标》杂志中有关典型案例的报道,以及“中国商标网”有关该案例详细介绍的网页;
15、有道词典关于“FREE”的释义;
16、被申请人围绕着“BOSS”抢注的商标列表打印件;
17、被申请人工商信息打印件及上述商标档案页打印件;
1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的出售信息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安徽益途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注册,2018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合肥百朝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28年7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垫子;浴垫”等商品上,该商标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3、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224件商标。其中,被申请人除在第27类上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其他多个类别上申请与争议商标相同或其他不同形式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理由书中主张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并以此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极大地占用并浪费公共资源,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该理由系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审查范围,我局将依据该条款进行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中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FREEBOSS”,与引证商标一“BOSS HUGO BOSS”、引证商标二“HUGO BOSS”、引证商标三“BOSS HUGO BOSS”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毯;防滑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地毯”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浴室防滑垫”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浴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为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应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审理查明3可知,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224件商标。其中,被申请人除在第27类上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其他多个类别上申请与争议商标相同或其他不同形式的商标,难谓正当。加之,被申请人存在公开售卖商标的行为,更加证明其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基于正常的商业使用目的,难谓其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贾玉竹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菲尔宝仕FREEBO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