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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25398号“X SOLAX POW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06:14关于第20925398号“X SOLAX POWE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54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25398号“X SOLAX POW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649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2月28日至2022年2月27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指定期间申请人持续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期间从未间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相同):
1.商标档案、展会照片、店铺照片、仪式照片、招商手册照片、宣传单;
2.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8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7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22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的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向他人销售的商品为太阳能逆变器、三相电表、锂电池等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显示复审服务。故,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广告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学军
陈雪青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X SOLAX POWER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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