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938997号“BYBATHINGAP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06:1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52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芳
委托代理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曾培瑞
委托代理人:广州百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8997号“BYBATHINGAP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撤201105340号决定,于2022年08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2019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复印件证据:
1.相关产品照片;
2.相关发票;
3.网络宣传截图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中部分证据已在复审阶段提交,其余证据为: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5.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合同、发票;
6.产品照片;
7.送货单、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1年8月10日申请注册,2003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领带等商品上,后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领带等商品上部分撤销,现为仍为服装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1月21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中有被申请人与广州市增城安逸猿服装经营部、广州泰翌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以证明广州市增城安逸猿服装经营部、广州泰翌贸易有限公司具有使用复审商标的权利。证据2、5的合同、发票表明广州市增城安逸猿服装经营部、广州泰翌贸易有限公司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向他人向他人销售针织上衣、裤子、游泳衣等商品,合同显示了“BYBATHINGAPE及图”、“BYBATHINGAPE”字样。结合证据1、3、6等图片,可以证明广州市增城安逸猿服装经营部、广州泰翌贸易有限公司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将“BYBATHINGAPE及图”、“BYBATHINGAPE”标识使用在针织上衣、裤子、游泳衣商品上。鉴于复审商标“BYBATHINGAPE及图”与实际使用的“BYBATHINGAPE及图”、“BYBATHINGAPE”相比较,显著认读的外文部分字母构成相同,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实际使用的针织上衣、裤子、游泳衣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7月29日
信息标签:BYBATHINGAP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