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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137290号“MUH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06:3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04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泰沃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137290号“MUH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2338号决定,于2022年08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26日至2021年12月25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医用同位素;医用氧;心电图电极用化学导体;人工授精用精液;消毒剂;隐形眼镜用溶液;细菌培养基;婴儿食品;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卫生巾;消毒纸巾;医用棉签;牙填料;宠物尿布”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日本知名的医药品生产销售企业,一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消毒剂、杀虫剂”商品上。申请人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消毒剂、杀虫剂”商品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产品照片;
2.相关报道;
3.相关案件裁定;
4.销售证明书复印件、产品销售页面;
5.经公证的京东、天猫申请人的销售页面、评论页面;
6.经公证的小红书、微博上有关申请而产品介绍、推荐页面;
7.被申请人及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
8.关于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相关判决、裁定。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与评审阶段不一致部分的证据材料(光盘):
9.有关东信贸易公司销售许可证;
10.东信贸易公司网站打印件、海外旗舰店销售页面、销售证明书;
11.申请人与东信贸易公司之间的订货单、发票、收款凭证;
12.销售代理合约;
13.莎莎网有限公司、卓悦控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销售证明书;
14.经公证的莎莎官网、卓悦官网的销售页面;
15.部分线上店家销售申请人产品的销售页面、评价页面;
16.百度平台的相关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2021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5类“消毒剂、杀虫剂”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则均围绕其“MUHI及图”商标在止痒水等商品上的使用,与待证事实并不具有关联性。因此,综合考虑申请人所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MU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