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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553362号“火鸟黑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06:3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859号
申请人: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火鸟庄园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号院号楼二单元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6日对第48553362号“火鸟黑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77708号“黑牌”商标、第147713号“BLACK LAB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导致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若维持注册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网络介绍资料;2、申请人公司介绍书册;3、营业执照;4、相关宣传使用资料;5、审计报告资料;6、相关认定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威士忌酒;葡萄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标识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并未提出明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萍
汤茜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火鸟黑牌 商标 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