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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202613号“汰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13:5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690号
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洁姿纸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24202613号“汰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创始于1837年,是全世界最大的日用消费品公司之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72555号“汰渍”商标、第7209762号“汰渍”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 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注册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汰渍”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申请人及其“汰渍Tide”商标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进行了长期、持续、广泛的宣传使用,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应知或明知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系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其注册和使用将导致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企图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为第3类洗衣制剂、洗衣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在中国的发展历程、所获奖项的相关媒体报道;2、天猫、京东旗舰店网页打印件;3、申请人在世界500强排行榜中的排名信息;4、申请人发布的部分年度年报;5、申请人品牌创立、发展及所获荣誉的相关报道;6、谷歌、、百度百科、维基百科搜索关键词检索结果;7、广告资料;8、申请人在中国2012-2015年市场份额;9、申请人在中国2011-2015年销售额;10、网络宣传及相关报道;11、销售数据资料;12、国图检索报告;13、申请人商标信息;14、申请人“汰渍Tide”品牌保护记录相关材料;15、品牌代言协议及发票;16、争议商标相关信息及原注册人名下商标相关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苑海英于2017年05月18日申请注册,2019年02月21日在第16类卫生纸、纸巾等商品上取得注册。2020年9月,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由苑海英转让至深圳市洁姿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8月,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我局核准由深圳市洁姿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洁姿纸业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衣制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2017年,我局在汰渍商评字[2017]第0000073244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引证商标一、二在“洗衣制剂、洗衣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2019年,我局在汰渍TAIZI商评字[2019]第0000257307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引证商标一、二在“洗衣制剂、洗衣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2020年,我局在汰渍taizi商评字商评字[2019]第000031940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引证商标一、二在“洗衣制剂、洗衣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0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在2013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据申请人在案提交的销售资料及排名情况等相关证据,同时结合我局查明事实3,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已在我国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洗衣制剂、洗衣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汰渍”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给申请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五、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杨少文
刘胤颖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汰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