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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127463号“艾奇宝”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14:0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12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北艾奇宝蕲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众鹏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坤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1127463号“艾奇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5750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9年01月26日至2022年01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一直持续对复审商标进行大力使用及宣传工作,并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及产品包装图片;2、宣传图片;3、申请人官网截图;4、销售合同;5、抖音平台宣传、销售记录;6、淘宝店铺截图、评价截图;7、地理标志证书、相关产品资质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能体现复审商标信息,且真实性存疑,无法证明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因此,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湖北艾奇宝蕲艾科技有限公司、蕲春县十真齐艾堂蕲艾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2、湖北艾奇宝蕲艾科技有限公司营业地址。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殷林勇于2012年6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个人清洁或祛味用下体注洗液;洗碗机用催干剂;植物叶子发光剂;芳香精油;美容面膜;化妆用油脂;口气清新喷洒剂;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2019年7月6日,复审商标由我局核准转让至湖北艾奇宝蕲艾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抖音店铺销售记录显示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抖音店铺艾奇宝个人护理专营店中销售了带有复审商标的芳香精油,因此,复审商标在芳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除“芳香精油”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故复审商标在除“芳香精油”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芳香精油”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