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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62848号“足下 ZUXI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14:47关于第3362848号“足下 ZUXIA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11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62848号“足下 ZUXI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739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01月13日至2022年01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具有恶意。复审商标一直使用中指定商品上,在业界和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图片;2、鞋子加工合同。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哈尔滨市南岗区足下内高鞋店营业执照作为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2年1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4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鞋垫;帽;手套(服装);领带;腰带;足球鞋;游泳裤”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证据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营业执照证据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鞋子加工合同无对应发票佐证,无法确定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形。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足下 ZUXIA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