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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975570号“金雪球”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14:4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46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泰平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975570号“金雪球”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057号决定,于2022年8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1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1.保险仓库(保险箱寄存);2.财政估算;3.储蓄银行;4.抵押银行;5.电子转帐;6.兑换货币;7.发行旅行支票;8.发行旅行支票(应收票据);9.分期付款的贷款;10.公共基金;11.贵重物品存放;12.核实票据(应收票据);13.货币兑换;14.基金投资;15.家庭银行;16.借款卡服务;17.金融贷款;18.金融分析;19.金融服务;20.金融管理;21.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22.金融信息;23.金融赞助;24.金融咨询;25.经纪;26.陆地车辆赊售(分期付款);27.贸易清算(金融);28.票据交换(金融);29.票据交换所(金融);30.期货经纪;31.融资租赁;32.税审服务;33.通讯设备的赊售(分期付款);34.信用卡的发行;35.信用卡发放;36.信用卡服务;37.信用社;38.修理费评估(金融评估);39.银行;40.有价证券的发行;41.与信用卡有关的调查;42.债务托收代理;43.珍贵纪念品发行;44.珍品寄存;45.证券和公债经纪;46.证券交易行情;47.支付退休金;48.支票核查;49.资本投资;50.租金托收;51.组织收款”服务上(以下称复审服务)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保险经纪;2.保险;3.保险咨询;4.不动产评估;5.担保;6.信托;7.典当经纪”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搜索,未找到任何被申请人针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于指定期间的使用信息。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金雪球”系列历年企业金融理财产品手册;2、被申请人官网及金融界网登载的“金雪球”系列理财产品信息;3、产品申购书、说明书、银行业务受理单据等文件;4、产品海报、报价单及汇总情况;5、微信公众号相关推文;6、“金雪球添利快线”宣传片及投标文件。
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其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内容基本相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于2011年3月28日注册在第36类分期付款的贷款、信用社等服务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3可以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外提供了带有“金雪球”商标理财产品的金融服务,结合考虑证据1、2、4、5、6中的产品手册、产品信息、产品海报、相关推文等宣传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金雪球”商标在金融服务上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申请人虽然对被申请人证据提出质疑,但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对其观点予以佐证,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金融服务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之类似的“分期付款的贷款;信用社;债务托收代理;银行;公共基金;资本投资;基金投资;货币兑换;兑换货币;发行旅行支票(应收票据);发行旅行支票;票据交换(金融);票据交换所(金融);组织收款;金融贷款;财政估算;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管理;抵押银行;储蓄银行;融资租赁;金融分析;支票核查;核实票据(应收票据);金融咨询;信用卡服务;借款卡服务;电子转帐;金融信息;租金托收;有价证券的发行;珍贵纪念品发行;信用卡发放;信用卡的发行;支付退休金;金融赞助;家庭银行;贸易清算(金融);保险仓库(保险箱寄存);珍品寄存;贵重物品存放;证券和公债经纪;证券交易行情;修理费评估(金融评估);期货经纪;陆地车辆赊售(分期付款);通讯设备的赊售(分期付款);税审服务;与信用卡有关的调查;经纪”复审服务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金雪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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