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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322211号“汉王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19: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184号
申请人:宜宾泰强养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被申请人:高县劲松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38322211号“汉王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汉王山”商标的真正所有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对“汉王山”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使用。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290351号“汉王山及图”商标、第21383835号“汉王山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汉王山”商标的抢注。4、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位于同一地区,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以及其“汉王山”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故意注册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5、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汉王山”商标使用证据;
2、申请人“汉王山”品牌的相关报道;
3、申请人所获荣誉资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不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任何特定关系,争议商标不构成特定关系人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使用证据
2、新闻检索情况;
3、在先案件情况。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的“汉王山”已经获得了版权保护,享有在先的著作,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等商品上。我局于2020年7月14日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张贴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作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蛋、鸡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张贴广告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和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汉王山”商标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由普通字体的汉字构成,普通字体的汉字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部分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五、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汉王山”构成,该文字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六、《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证据,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汉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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