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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786738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20:34
WAUGH'S及图、第22271228号“WAUGH'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3、被申请人作为职业抢注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大量商标,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4、争议商标含有两支交叉并排的枪支,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2、相关案件材料;
3、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4、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根据自身发展需求。2、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3、争议商标未损害申请人的商标权、著作权。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8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家用嫩肉剂;咖啡;茶;谷粉制食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酱油;调味品;咖喱粉(调味品);佐料(调味品);调味酱;酱菜(调味品);芥末;芥末粉;番茄酱(调味品);白糖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对争议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调整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下文不再赘述。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中,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分别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的内容可以结合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出评审申请的时间距争议商标注册日已逾五年,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理由已超过五年诉争时效,我局予以驳回。
我局认为,1、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该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2、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WAUGH'S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