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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290294号“AIWI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21:3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15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东莞市中日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90294号“AIW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2410号决定,于2022年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12月28日至2021年1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1.办公家具”(以下称复审商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非金属箱;2.非金属工具盒(空);3.工作台;4.木或塑料梯;5.电缆、电线塑料槽;6.镜子(玻璃镜);7.竹木工艺品;8.家具用非金属附件;9.非金属螺母”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网络和市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痕迹,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使用于产品及对外宣传中,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转让公告;2、商品订单及发票;3、销售发票;4、商品销售页面截图;5、采购合同及发票;6、销售合同及发票;7、商品订单及发票。
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已包含在复审阶段证据中。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所论述的理由及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和漏洞,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真实使用情况,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于2018年12月28日注册在第20类办公家具、非金属箱等商品上。2021年11月13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安丹达工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2至7主要体现为其在指定期间内采购并销售带有“AIWIN”品牌的工作桌、开门柜等办公家具。申请人虽然对被申请人证据提出质疑,但并未提交有效相反证据对其观点予以佐证,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