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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373557号“MGC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21:5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317号
申请人:义乌市微笑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徐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永美天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57373557号“MGC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MGC”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750421号“MGC及图”商标、第32411130号“MGC”商标、第33143698号“MG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出于恶意摹仿引证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MGC”商标相关使用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1类“手动磨咖啡器;咖啡具(餐具)”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2年1月14日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所有,均核定使用在第21类“大锅;炖锅”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文中。《商标法》第九条系关于在先权利的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审查的直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MGCM”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英文组成部分以及引证商标二、三“MGC”,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搅拌用杯;纸或塑料杯;厨房容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搅拌用杯;纸或塑料杯;厨房容器”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除“搅拌用杯;纸或塑料杯;厨房容器”以外的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搅拌用杯;纸或塑料杯;厨房容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MGCM 商标 义乌市微笑进出口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