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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74198号“BEYOND MEA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24:18关于第67974198号“BEYOND MEA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025号
申请人:别样肉客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74198号“BEYOND ME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24895号“BEYOND MEAT”商标、第56513282号“BEYOND”商标、第56496084号“BEYO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产品销售资料;相关行政裁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尚处于商标注册申请审理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BEYOND”,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馅饼(点心);三明治;汉堡包;热狗;面包;糕点;调味酱”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馅饼(点心);三明治;汉堡包;热狗;面包;糕点;调味酱”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馅饼(点心);三明治;汉堡包;热狗;面包;糕点;调味酱”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墨西哥式综合卷饼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BEYOND MEAT 商标 别样肉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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