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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958240号“羊其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1: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807号
申请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浩宇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0日对第52958240号“羊其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733126号“和其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61713号“和其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841156号“和其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10770441号“和其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844106号“和其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733124号“和其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与使用将误导公众,削弱、贬损申请人在先驰名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益的“和其正”文字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其注册使用严重损害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四、被申请人理应对申请人在先“和其正”商标的极高市场声誉有所知悉,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在先商标声誉、扰乱商标注册管理和市场竞争秩序的主观恶意,其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设立的下属公司营业执照;
2、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证明、资质证明‘
3、申请人参与的社会公益事业的相关报道及证明材料;
4、作品登记证书、外观专利证书;
5、电视广告投放统计报告、网站品牌宣传及使用资料;
6、申请人招股说明书、年报、年度业绩报告、凉茶排行榜;
7、在先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7月7日经我局异议决定,核定使用在第29类“羊奶茶(以羊奶为主);加工的小羊肉;肉罐头;加工过的蔬菜;食用油脂;加工过的海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粉;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1年8月20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在先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食用蛋白、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土豆片、食用油、腌制蔬菜、蛋、干食用菌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至六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植物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羊其正”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和其正”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羊奶茶(以羊奶为主);加工的小羊肉;肉罐头;加工过的蔬菜;食用油脂;加工过的海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粉;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食用蛋白、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土豆片、食用油、腌制蔬菜、蛋、干食用菌”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由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但争议商标“羊其正”文字仅为普通印刷字体的纯文字商标,难谓是对他人美术作品的抄袭摹仿。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7月18日
信息标签:羊其正 商标 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