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2305763号“Bozszsoos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2: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181号
申请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寇明星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5日对第42305763号“Bozszsoos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05213号“红蜻蜓 hong及图”商标、第2014925号“红蜻蜓 hong及图”商标、第3166179号图形商标、第1196728号“红蜻蜓 HONGQING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及其鞋服类产品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已经驰名,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三、被申请人恶意摹仿申请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注册资料;2、申请人荣誉证据;3、申请人上市资料;4、广告费用审计报告;5、申请人电视广告、地铁广告图片、报纸、杂志宣传资料、广告合同、发票;6、店铺产品图片;7、在先案件裁定、决定;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并未侵犯申请人的任何在先权利。二、争议商标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取得良好的口碑。因此,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吴细萍于2019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袜”等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21年7月14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751期上。2022年1月6日,争议商标由我局核准转让至寇明星(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四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皮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皮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争议商标整体外观为蜻蜓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指向对象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可证明其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故对于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Bozszsooss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