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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100128号“梵思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3:1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258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惠福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徐亚涛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39100128号“梵思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61347号“梵思诺”商标、第5295090号“梵思諾 VERSINO及图”商标、第8411633号“梵思諾 VERSINO及图”商标、第8411417号“梵思諾 VERSINO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梵思诺”、“VERSINO”、第1365854号图形商标的恶意复制。争议商标的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带来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梵思诺”、“VERSINO”、第1365854号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2.申请人资质证书、专利证书;
3.授权使用证明文件;
4.宣传册;
5.领导视察记录;
6.审计报告;
7.荣誉证书;
8.产品及办公区域照片、参展照片;
9.发布会照片、相关报道;
10.公益活动及爱心捐赠证书;
11.相关裁定;
12.其他证据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5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婚纱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四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商品分别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护申请人在先争议商标权利,故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需评述。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梵思拓 商标 深圳市中惠福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