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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044191号“KRACI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3:3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62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廖海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044191号“KRACI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796号决定,于2022年08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廖海龙提交其在2018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廖海龙提供的产品图片、检测报告、委托加工合同及发票、朋友圈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非生产操作用、非医用的去污剂”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4044191号第3类“KRACIE”注册商标,原第1404419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包装图片;2、委托加工合同、发票;3、产品检测报告;4、申请人产品摆摊宣传图片;5、咸鱼、微信、qq等线上平台宣传图片;6、宣传图片和视频。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已包含在复审证据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的质证的主要意见已包含在申请理由中,主张复审商标一直持续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3类“非生产操作用、非医用的去污剂;擦鞋膏;玫瑰油;非医用漱口剂;口气清新喷洒剂;口气清新片;牙膏;香”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5、6均为自制证据,不能显示客观形成时间,或不能显示使用主体为申请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整体缺乏证明力。证据2为申请人购买他人商品的相关资料,在没有其他有利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商品已投入到公开的市场领域予以流通。证据3委托检验报告的检验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晚于指定期间,不能证明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情况。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汤茜
张蕾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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