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8590795号“kisa kis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3:3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738号
申请人:娇兰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公浩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48590795号“kisa kis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国际注册第619538号“KISSKI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申请不仅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将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我国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所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网页介绍;
2、百度对娇兰公司/KissKiss产品的检索结果;
3、申请人官方网站亲亲唇膏产品;
4、申请人对娇兰在中国的杂志、报纸、电子媒体上的宣传文章和广告总结及发票;
5、申请人在多国的注册证;
6、经销协议以及部分内容翻译;
7、货物检验验疫证明、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8、销售协议、送货清单、部分发票、天猫销售数据表格、奖项报道;
9、2014-2017年路威酩轩香水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与各时尚媒体集团签署的广告合同;
10、申请人“kisskiss亲亲唇膏”京东店铺、淘宝店铺等;
11、娇兰在微博、微信等媒体公众号上宣传其产品的材料;
12、“GUERLAIN”品牌的化妆品的相关报道;
13、申请人kisskiss唇膏广告背景设计板;
14、申请人kisskiss唇膏宣传册、产品介绍、消费者评价;
15、关于娇兰KISSKISS唇膏的网络报道网页;
16、KISSKISS唇膏推广活动的媒体报道;
17、相关决定、裁定书;
18、其它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去渍剂;芳香剂(香精油);抛光制剂;空气芳香剂;化妆品;牙膏;花露水;动物用化妆品;洗衣液商品上,专用期至2031年3月13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化妆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包括第24840051号“麻枝记”、第46806338号“凡承可丽芙FANCHENGKELIFU”、第69687781号“万豪建都”、第69816391号“MARRIOTT CAPITAL”商标等,其中大部分商标与申请人或他人品牌近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去渍剂;芳香剂(香精油);抛光制剂;空气芳香剂;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肥皂;发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系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主张亦未举证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
本条所规定的“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肥皂;化妆品;花露水;洗衣液商品上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审理,故争议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不再适用本条款进行审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去渍剂等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在去渍剂等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麻枝记”、“凡承可丽芙FANCHENGKELIFU”、“万豪建都”、“MARRIOTT CAPITAL”等与他人品牌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能对上述商标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它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kisa ki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