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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014254号“UG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43: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648号
申请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温州吉多多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6日对第10014254号“UG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主张及质证理由:申请人的“UGG”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在中国大陆地区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于2011年11月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请求再次认定申请人的第880518号“UGG”商标、第8044747号“UG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类别申请近500件商标,其中大量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的商标,构成恶意注册。被申请人在45个类别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UGG”表现形式近乎相同的“UGA”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反复抄袭。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宣誓书及译文;
2.申请人商标信息;
3.生产订单证明、销售证明、报关单、发票、货物包装单据;
4.授权使用书;
5.零售店照片、生产及销售证明、营销合同、发票;
6.广告合同、发票、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7.驰名商标保护记录、维权记录;
8.在先裁定、判决;
9.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工商信息、电商销售店铺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
10.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合理合法受让争议商标,无主观上的恶意,被申请人善意取得争议商标,并无任何过程,是善意受让人,其商标专用权应受到保护。在先已经大量类似案例获准注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复制模仿。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宣传和推广已建立直接的商业联系,不会造成市场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产品的检验报告;
2、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合同;
3、产品出库单、标签、库存照片;
4、电商平台销售的相关信息;
5、产品的销售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法国啄木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09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01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袜、鞋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给温州吉多多鞋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经续展,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或申请在先,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近27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如“九牧驼”、“利朗骑士”、“才子迪奥”、“保罗休闲 PAULLEISURE”、“宾利袋鼠”、“华伦丹顿 VALUNDATON”等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查明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近27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如“九牧驼” “利朗骑士”、“才子迪奥”、“保罗休闲 PAULLEISURE”、“宾利袋鼠”、“华伦丹顿 VALUNDATON”等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原注册人对上述品牌理应知晓,其大量复制摹仿行为明显具有误导公众,牟取利益的故意,其后将争议商标转让给被申请人的行为,亦证实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原注册人上述行为已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虽然争议商标已转让被申请人所有,但鉴于争议商标已属于不正当注册,从规范商标正当注册秩序的角度,故我局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本案中,遵循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UGA 商标 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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