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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69039号“燕园财税 YAN YUAN THINK TANK YYFT 2005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43:35TANK YYFT 2005及图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005号
申请人:北京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燕园智库管理咨询中心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20269039号“燕园财税 YAN YUAN THINK TANK YYFT 2005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北京大学”是一所历史悠久、享誉国内外的高等学府,“燕园”作为“北京大学”别称,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二、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市场混乱,引发不良影响。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不正当抢注。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及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业务接触关系,其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1、被申请人百度百科;2、在先案例;3、申请人官网简介、研究成果、世界大学排行榜单;4、“燕园”是“北京大学”别称的相关报道;5、申请人“燕园”商标注册信息;6、“燕园”的网络搜索结果、相关媒体报道;7、申请人“北京大学燕园街道办事处”官网截图;8、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官网截图、申请人发布的关于停止以“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名义开展活动的公告、撤销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的公告;9、相关案件民事判决书;10、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息;11、“燕园”使用资料;12、申请人旗下创办的“北大燕园书店”的情况;13、申请人出版的“燕园”系列书目的评分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6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学;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家教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服务上。
2、2020年07月28日,在商评字[2020]第207157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我局已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作出裁定。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为2019年修改后新增的实体条款规定,非本案审理适用条款规定。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规定的理由,我局认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我局在商评字[2020]第207157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已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作出评述和认定,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并未形成新的事实,即未对前述裁定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不足以推翻前述裁定中认定的事实,故我局对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主张予以驳回。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被申请人百度百科、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官网截图、申请人发布的关于停止以“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名义开展活动的公告、撤销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的公告、相关案件民事判决书可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业务往来关系;申请人在案提交的相关媒体报道、“燕园”使用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其“燕园”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教育等相关服务上经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燕园”商标理应知晓;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燕园”,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燕园”文字构成相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全部服务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教育等相关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或密切关联服务,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自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可能对申请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据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虽然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但未结合案件事实阐述理由,故我局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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