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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853009号“衍生茗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45: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598号
申请人:衍生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衍生茗方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2日对第36853009号“衍生茗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3901051号“衍生H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 6224516号 “衍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02972号“衍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75983号“衍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455453号“衍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805934号“衍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786419号“衍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786362号“衍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6166899号“衍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557245号“衍生 舒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2890698号“衍生 药食同源健康之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证明;名牌证明;申请人隶属的衍生集团公司简介;商标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产品实物照片、仓库照片;经销合同、送货单、销售发票;淘宝、京东平台销售证据;电视广告合同;广告宣传视频;参展照片;宣传照片、网站宣传页面等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柯小杰于2019年3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甘菊茶饮料;食品用糖蜜;蜂蜜;咖啡;茶饮料;谷类制品;茶;冰茶;糖;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争议商标于2020年4月20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十一获准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九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六、八至十一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蜂胶(蜜蜂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七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饮料(牛奶为主的)”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甘菊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矿泉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