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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790752号“薇亚”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45:53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535号
申请人:东海县昆谊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森德尔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8176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8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经持续公开使用,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的艺名“薇亚”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我国相关公众知晓。被异议商标“薇亚”的注册构成对异议人姓名权的侵害,被异议人共申请了85件商标。其中,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佳琦、NALA、凯伦诗、威妮雅等在内的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其他商标,攀附他人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百度百科关于薇亚的介绍截图;
2、异议人黄微通过账号登录薇亚官方微博的公证书及个人信息页截图等相关公证书;
3、《淘宝单》的运营公司浙江天下网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
4、2016年至今全国发行的部分报纸关于异议人的报道;
5、百度搜索“薇亚”的结果截图;
6、2016年至今网络媒体关于异议人的部分报道;
7、2016年至今异议人荣誉;
8、2016年至今异议人参加公益活动以及社会有影响力的部分资料;
9、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等。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薇亚”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姓名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艺名“薇娅”文字构成存在区别,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然而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了“佳琦”、“薇娅”、“薇娅服饰”等多件与知名网络主播艺名相近的商标,此种情况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790752号“薇亚”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艺名“薇亚”文字构成存在区别,故对上述理由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准予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被异议商标是由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1年5月20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如下:
首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具体到姓名权是指未经许可使用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或者明知为他人的姓名,却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姓名权,应考虑该姓名权人于相关行业领域内在社会公众当中的知晓程度。对于他人姓名权的保护应以争议商标与他人姓名相同,同时争议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为构成要件。具体到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艺名“薇娅”文字构成存在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姓名权)所指的情形。
其次,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中,除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了“科尔氏”、“薇娅”、“托尼 TONYPRO”等多件与知名网络主播艺名以及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此种情况难谓巧合,申请人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另,原异议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请求认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该主张因缺乏足够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薇亚 商标 东海县昆谊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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