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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648707号“JOHN SNOW EST.2016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53:37关于第48648707号“JOHN SNOW EST.2016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079号
申请人:青岛赵小雪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764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第48648707号“JOHN SNOW EST.2016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第27284053号“JON S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知名热播电视剧《权利的游戏》中知名的角色名称“JON SNOW”基本相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定会不当利用原异议人及其热播剧已享有的高知名度并对公众造成混淆和误认,侵犯原异议人对于该电视剧作品中角色名称“JON SNOW”所享有的商品化权益及著作权。申请人(即原被异议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除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注册多件与“JON SNOW”角色名称近似的商标,并且还恶意抄袭和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原异议人及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并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原异议人官网对原异议人的相关介绍、新浪网对原异议人及其知名剧集的报道;
2、国家图书馆出具的相关检索报告及目录;
3、相关接受境外卫视范围资料、播放“HBO”节目的中国酒店清单及节目预告资料;
4、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有关“HBO”频道、作品及原异议人发展历程、模式等资料;
5、相关媒体对“HBO”的相关报道;
6、原异议人品牌排名资料;
7、关于《权利的游戏》相关介绍、版权证书、播出资料、媒体报道、获奖情况、宣传推广等;
8、以“权利的游戏”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有关《权利的游戏》的网络报道公证书;
9、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有关Jon Snow琼恩•雪诺的馆藏文献复制证明;
10、Parrot分析公司介绍、调查结果及翻译;
11、HBO官方网店截图;
12、原异议人与珠宝品牌合作推出《权利的游戏》系列主题珠宝的相关网络报道等;
13、在先案件裁判文书;
14、用以证明申请人恶意的证据;
15、其他相关证据。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答辩材料及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JON SNOW”是原异议人制作的电视剧《权力的游戏》中的角色名称,该电视剧的原声版和配音版分别于2012年和2014年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相关性,故我局认为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原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原异议人称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著作权及商品化权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申请人基于企业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没有任何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如不予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损失,并对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应当受到保护。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订单信息截图;
2、产品销售页面截图;
3、合作协议;
4、网络搜索“JOHN”资料;
5、宣传图片;
6、赞助协议书证据。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及证据。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8月4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
2、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绶带;理发用披肩”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援引《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绶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被异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JOHN SNOW”与引证商标“JON SNOW”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具有密切关联性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已具有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二、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对其电视剧作品中知名角色名称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对此我局认为,“JON SNOW”虽为原异议人电视剧《权力的游戏》中的角色名称,但仅就文字“JON SNOW”本身而言,并不能独立表达作品的思想和情感,未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故原异议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原异议人还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对其电视剧作品中知名角色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本案中,原异议人已在第25类衍生商品上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我局也已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适用相应的商标权保护规定予以评述,对于原异议人主张知名角色名称在先权益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三、原异议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故我局对原异议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原异议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另,原异议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但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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