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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686815号“箭牌”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54:00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247号
申请人:大连八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6018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构成对第1354310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和翻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认定驰名的商品具有极强的关联性,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致使原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荣誉证书;新闻报道;国图检索;受保护记录;广告宣传发票、合同、照片;销售发票、审计报告、门店及产品照片。
申请人异议阶段答辩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明显区别,不会淡化引证商标在其相关公众中的显著性。与被异议商标相同的“箭牌”注册商标长期存在,未淡化引证商标。
申请人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53230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原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主要识别文字与原异议人该商标的中文含义相同,已构成对原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摹仿或翻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原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686815号“箭牌”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不会淡化引证商标在其相关公众中的显著性。本案应遵循驰名商标个案认定原则,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读音、字形有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刻意摹仿,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高显著特征的商标近似,难谓巧合,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异议人及引证商标的使用情况与知名度证据;申请人的工商及商标情况;参考案例。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4月2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游戏器具”等商品上。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等商品上。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荣誉证书、受保护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文字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中文含义相同,已构成对原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或翻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原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箭牌 商标 大连八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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