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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367502号“白沟河BAIGOUH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28:4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688号
申请人:衡水亿坤阔礼商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保定喔呀呦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6日对第56367502号“白沟河BAIGOUH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52841080号“白沟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是“白沟河”商标的真正所有人,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经注册并广泛宣传使用“白沟河”商标,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
3、被申请人公司已注销,争议商标专用权已经失去权利基础,无使用商标的意图,此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4、申请人的“白沟河”商标经过一定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属同一行业的被申请人,必然已经知晓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存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模仿,其注册存在明显恶意,属搭便车行为。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上,2021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已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6月9日被注销。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的内容均可对应为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而《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商标法》第四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并非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具体法律依据,且即使被申请人已经被注销,但争议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因此当然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一项财产权仍可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得以存续,故不能因商标权人已注销为由当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虽已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3、《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因此,申请人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4、《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5、《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白沟河BAIGOU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