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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18895号“STAGEWIAER FEMIMIAM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19:10关于第66018895号“STAGEWIAER FEMIMIAM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200号
申请人:东莞市顺骋鞋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莞促(广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18895号“STAGEWIAER FEMIMIA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下拥有多枚有效注册商标“STAGEWIAER FEMIMIAMO”,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TAGEWIAER FEMIMIAMO”可译为“有戏剧效果的女权运动”,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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