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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109010号“电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23:4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94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电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明日今典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振宇
申请人因第32109010号“电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843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店面照片、企业技术培训协议、销售发票、淘宝网店销售记录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1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培训”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的“函授课程;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职业再培训”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淘宝网搜索查询及走访调查,均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投入使用并在市场上销售的任何商业行为,也未见到相关商标的广告和信息,被申请人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复审商标。且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知名商标进行公开出售的恶习,本案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不具有使用目的,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并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引擎查询结果截图;被申请人抢注他人商标并进行出售的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信息;
2、作品登记证书;
3、“电巢”名片的详细信息;
4、申请人与深圳市海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及对应设计资料;
5、“电巢”标识的门头使用证明;
6、长沙市岳麓区电巢软件开发服务部与深圳市凡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技术培训服务协议及对应发票;
7、淘宝交易记录。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7日申请注册,并于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函授课程;教育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函授课程;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职业再培训”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无法反映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5为自制证据,无法确认形成时间等信息。证据4缺乏对应的发票等客观证据证明其广告制作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6培训服务协议及发票所显示的主体均非本案被申请人,且经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长沙市岳麓区电巢软件开发服务部经营者并非本案被申请人,无法证明该证据为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7淘宝交易记录未显示淘宝店铺信息,无法确认销售主体等。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函授课程;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职业再培训”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函授课程;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职业再培训”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电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