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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088387A号“海吉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23:4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987号
申请人: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福清市邦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9日对第47088387A号“海吉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440323号“海吉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31854号“农吉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6440317号“海吉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荣誉资料;
2、宣传资料;
3、纳税资料;
4、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申请人并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五、申请人未提供引证商标仍然驰名的任何证据,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0年6月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非活);金枪鱼(非活);虾(非活);海参(非活);冷冻鱼;鲍鱼(非活);鳗鱼(非活);鱼腌制品”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非活的)”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商标。
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海吉星”与引证商标二“农吉星”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鱼(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鱼(非活的)”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二,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与“海吉星”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作为申请人的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故关于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王阳
2023年07月20日
信息标签:海吉星 商标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