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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697567号“SPIGGLE & THEI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27:0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00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津跨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跨境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德国宾格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5697567号“SPIGGLE & THEI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1896号决定,于2022年11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在2019年3月30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自己提交的使用证据包括合同、发票、产品图片等均真实、有效,由于未经质证,故申请人无法知悉不认可上述证据有效性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未提交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申请书中称其提交的使用证据均真实、有效,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和复审程序中均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此外,通过网络搜索可见,申请人已经将复审商标挂在网络平台进行售卖,可见复审商标并未实际使用,且无使用意图。综上,申请人未提供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4日申请注册,2016年1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10类医疗医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仍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中,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和复审程序中均未向我局提交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并无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马媛媛
李焱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SPIGGLE & THE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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