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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990283号“璟尚JINGSHA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27:1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00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潘成霜
委托代理人:温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璟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990283号“璟尚JINGSH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4317号决定,于2022年11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在2019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当时在外地不方便整理使用证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应使用证据,自复审商标核准注册以来,申请人一直对其进行公开、真实、规范的商业性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经公证的申请人微信账号中于2020年5月之后发布在朋友圈的关于复审商标产品的部分宣传图片及产品图片截图作为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7月29日申请注册,2014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3类洗发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仍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经公证的微信朋友圈截图,表明申请人于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期间发布带有“璟尚”、“璟尚JINGSHANG”标识的面膜、洁面乳、嫩肤乳等产品图片和视频,上述时间落在指定期间内,考虑到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和销售也是经营者的一种经营方式,而且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在某一范围内进行经营,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面膜、洁面乳、嫩肤乳等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面膜、洁面乳、嫩肤乳等商品分别属于美容面膜、洗面奶、化妆品商品,故可以认定在这些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剂、浴液、减肥用化妆品、香水、防晒剂、化妆粉商品与上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可在这些商品上可予以维持。
申请人未提交在香精油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且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商品与实际使用的美容面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制作方法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香精油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在美容面膜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马媛媛
李焱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璟尚JINGS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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