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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407813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35:27
山陆虎、第6612366号“任君行”商标等。
2、证据1显示的商品为童鞋、休闲鞋商品。
3、证据2检验报告显示为委托检验。
4、证据3、6中显示了李永波的照片、带有“LYB及图”服装的照片,上述照片未能体现时间信息,李永波与申请人的合作信息。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复审期间为2019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虽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和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发票等证据,但上述发票未能体现商标信息,同时,考虑到本案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拥有多件商标的情形,我局无法直接认定上述发票中的商品使用了复审商标。原料采购合同及发票仅能证明申请人采购了部分商品原料。运动会照片、检验报告、产品照片在无其在证据佐证情况下,上述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申请人未能提交其与李永波合作证据,仅凭李永波的照片和带有“LYB及图”商标的服装图片,我局无法确认申请人与李永波是否实际存在合作关系,以及具体的合作的时间。综上,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和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期间内在服装等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山陆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