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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76261号“璀璨之城CUICANZHIC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38:37关于第64776261号“璀璨之城CUICANZHICHE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218号
申请人:威海路亚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市鲲道商标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76261号“璀璨之城CUICANZHI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06894号“璀璨之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且已公告,故在上述商品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平板电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