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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815781号“五星太行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43:0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926号
申请人:贵州五星酒业集团茅台镇五星酒厂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吕明军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对第36815781号“五星太行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1707411号“五星”商标、第3102681号“五星酒典”商标、第24572893号“五星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惯有抄袭他人品牌的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扰乱了商标正常的申请注册秩序,属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3、被申请人恶意囤积商标,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信息、申请人荣誉类证据、申请人工厂照片、接待领导照片、申请人产品照片、参加活动情况、申请人销售使用证据、宣传推广证据、媒体报道、维权证据、被申请人相关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于2019年11月07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所有,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现处于撤销复审中,尚未确权消失,依然是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124件商标,其中包括第7046090号“国郎1688”商标(第33类,注册已被驳回);第28017863号“瀘脈1356”商标(第33类,已在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异议中不予核准注册);第44139608号“黔派天酿”商标(第33类,已在贵州黔派酱香酒业有限公司提起的无效宣告中被宣告无效);第58870148号“醉彩贵ZUICAIGUI及图”商标(第33类,已在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无效宣告中被宣告无效);第67161558号“君品青花”商标(第33类,因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类似,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人理由2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调整范围。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百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国郎1688”、“瀘脈1356”、“黔派天酿”、“醉彩贵ZUICAIGUI及图”、“君品青花”等多件与他人酒类品牌标识近似的商标,上述商标或被提起无效宣告、异议、或注册被驳回。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相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标识相近似的商标进行注册,其行为难谓巧合,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此种行为不仅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五星太行寿 商标 贵州五星酒业集团茅台镇五星酒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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