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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3329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44: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885号
申请人:卡塔尔能源公司(变更前名义:卡塔尔石油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3329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7656768号图形商标、第56420918号“油易通 YOUYI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放弃在“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运载工具加润滑油服务;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官网介绍及百度百科简介;2、有关申请人子公司卡塔尔天然气运营公司成立的报道;3、申请人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及报道;4、引证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已书面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冲突的“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运载工具加润滑油服务;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服务的复审请求,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且由于申请人的放弃申请,其与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运载工具加润滑油服务;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图形(指定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