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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427611号“CASECOO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56:1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89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善达箱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冰銮
申请人因第24427611号“CASECOO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844号决定,于2023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844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9年5月13日至2022年5月12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在合法有效地使用。复审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采购合同、转账记录、发票;
2、展会图片、发票;
3、微信朋友圈截图。
我局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材料一并寄送给了被申请人进行答辩。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展会图片、发票证据与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2基本相同,此外,申请人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4、授权证书;
5、销售记录、产品评价、销售页面截图;
6、产品图片、宣传页面。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人员招收等复审服务上,于2018年5月28日获准注册。该复审商标于2022年5月13日被本案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如: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 场所招牌、店堂装饰等)、或者将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等),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证据上显示的时间不在复审期间,或未显示复审服务,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CASECO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