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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637777号“全岛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56: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585号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海南智慧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4日对第35637777号“全岛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4440882号“GOT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驰名的第3055504号“全球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
3、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
4、被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具有串通合谋恶意注册商标的恶意,被申请人存在囤积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将导致相关公众误认。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裁定;
2、网页检索证据;
3、被申请人主体信息及商标信息;
4、线下门店信息;
5、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及备案情况;
6、官网介绍及荣誉;
7、媒体报道;
8、驰名认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9类海上运输等服务上,后被提起异议,商标局于2021年6月21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38、39类水闸操作管理、信息传送等服务上。
3、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14年1月13日商评驰字【2014】1号的通报认定申请人的“全球通”商标在电话业务、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服务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证据2显示百度翻译中将“gotone”译为全球通。
5、证据1中2021年11月26日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334291号《关于第24480876号“GOTONE TIANYO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英文“GOTONE”译为“全球通”。第24480876号“GOTONE TIANYOU及图”商标申请日期为2017年6月5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全岛通”与引证商标一“GOTONE”所对应的“全球通”在文字构成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海上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运输信息等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同时,考虑到申请人的“全球通”商标的知名度情况,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鉴于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3、《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中,被申请人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4、由于本案中我局已基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应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进行审理。
5、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全岛通 商标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