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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430880号“全球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56: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989号
申请人:林秋雄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对第35430880号“全球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注册了2470枚商标,无效达到275枚,且仅仅在2020年就申请了484枚商标。被申请人作为一家通信公司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不同的商标标识,已然超过企业正常经营所需,且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提出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这种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不正当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二、被申请人申请了大量无关联商标,显然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利用一些企业在商标申请上存在的漏洞,而进行恶意抢注,其作为职业商标抢注人,完全就是看中了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知名度与影响力而进行了恶意抢注,更是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的截图;
2、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查询单;
3、申请人提供的《关于第11278309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截图;
4、被抢注的众多知名品牌网上查询信息打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对“全球通”商标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二、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均因业务发展需要,并不带有任何恶意,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企业及品牌宣传资料;
2、被申请人“全球通”商标列表;
3、申请人第6870131号商标被撤销记录;
4、百度百科关于“玩客”的介绍;
5、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18年12月20日申请注册,202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智能手机用无线充电器;视频显示屏”商品上。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全球通”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由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故关于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 、争议商标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关于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徐 苗
王阳
2023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