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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67062号“花山田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02: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546号
申请人:南京市高淳区花山田家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67062号“花山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78179号“花山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40860号“花山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在“咖啡饮料;茶;茶饮料”商品上未使用,其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见第184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饺子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谷粉制食品等其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花山田家”与引证商标一“花山田家”、引证商标二“花山人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茶饮料”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花山田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