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327576号“天盈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02: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901号
申请人:广东天盈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27576号“天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672334号“天盈及图”商标,后因公司重整,未有专人注意到提交证据通知,错过了提交证明的时间导致该商标在撤三程序中予以撤销。申请商标系在先商标的延续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74960号商标、第15208101号商标、第3526109号商标、第163145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50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天盈及图 商标 广东天盈塑料管材有限公司